1.培訓上崗。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必須設定現場負責人一人、監護人一人。作業人員須進行培訓和安全交底,并形成記錄、備案存檔。
2.現場防護。作業區域需配備接火盤、滅火器、警示標志,作業人員須配備防護用具。
3.作業審批。作業前兩個工作日,由本單位作業人員或施工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一個作業周期一般為8小時,營運廣場動火作業證許可時間為閉店后半小時至第二日開店前一小時),經工程物業經理、工程物業副總、總經理簽確同意。
4.禁止事項。動火作業禁止在有爆炸性氣體環境下進行,動火前須清理現場并確保3米范圍內無可燃物。
5.作業完成。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6.驗收簽確。現場負責人對作業現場驗收,并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